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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2008-01-17 阅读: 出处: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 编辑:南江农业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11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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