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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
2007-12-23 阅读: 出处: 作者:南江县农业局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1、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2、农资经营者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3、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4、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5、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7、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加强对县城及县内重点农产品集散地的农产品速测监控,进一步完善对农作物农药残留的监督检测机制。
8、全县逐步建立农产品安全产地环境监控,减少工业三废排放,降低水、土、气中重金属及有毒物质含量,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产地环境调控技术体系。
9、加强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监管机制的建立,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初步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能力。
10、全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有机食品基地要建立详细的土壤、大气、肥料、农药、品种、灌溉、农产品生长时期,加工包装环节、产品销售流向、市场信息反馈等档案记录,逐步推行产地编码和包装标识制度,在产品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时,能够方便地查明原因,确保系统的溯源性。
 
 
〇〇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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