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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07-12-23 阅读: 出处:南江县农业局 作者:南江县农业局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1. 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控制农(牧、渔)业环境(以下统称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概念界定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用水域、农区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订。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协调力量予以防范。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农办、农业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民政局、水利局、国土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1.4.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进行三级预警和应急处理。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要加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中心建设,整合公安110、交通122、消防119、急救120等主要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1.4.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5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危害程度、损失大小、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
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3)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4)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5)造成跨省污染的。
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4)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5)造成跨县(市)污染的。
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下的。
(2)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或者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的较大、一般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决策领导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县政府建立相应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南江县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工作。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农办、农业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科技局、民政局、水利局、国土局、卫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农业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各部门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拟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有关文件,报请总指挥审批后,协调各方贯彻执行;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和技术培训;完成省、市农委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3技术咨询机构
由县农业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咨询机构,必要时聘请省、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事件预警等级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对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咨询。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收集
在县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农业、环保、水利、国土、安监等部门以及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监测报告
加强农业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资源,逐步建立监测网络,开展例行监测,建立健全预防预警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监测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3.3预警预报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预警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上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3.4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将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5宣传与演练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农业环境保护活动,做到群防群控、早防早治。
4. 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当农业部和省农委国家级技术咨询委员会作出突发事件Ⅰ级预警,农业部和省、市农委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预案,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农业部和省、市农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投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2Ⅱ级响应
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作出突发事件Ⅱ级预警后,经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并报省农委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启动Ⅱ级响应预案。县政府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农业、环保、质监、工商、公安、财政、科技、民政、水利、国土、卫生等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1现场救助
根据污染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
4.2.2控制污染源
在明确污染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属于化学危害品类泄漏的,立即组织环保、农业、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4.2.3控制污染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或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4.2.4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4.2.5调查评估
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4.2.6结束响应
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除后,由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农委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结束本次应急响应,发布警示通告后,由县政府应急指挥部解除警示。
4.3Ⅲ级响应
县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乡镇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作出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后,经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并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启动Ⅲ级响应预案。突发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环保、质监、工商、公安、财政、科技、民政、水利、国土、卫生等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处置
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由所在当地乡镇政府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的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5.1.2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5.1.3灾后重建
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1.4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配合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被污染的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或措施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5.2法律援助
受污染损害严重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和企业、个人捐助等。援(捐)助资金和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并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它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5.3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应急处理。处理完毕后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提交调查处理报告。
6. 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储备农业环境污染防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
6.2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污染损害的,按县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给予资金补偿、救济。
6.2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农业、环保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系统,负责本县农业环境污染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污染物质的检测、诊断工作。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县政府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原则上每三年评审更新一次。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 附录
8.1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县(乡、村、组)
情况描述:    年 月 日,在 县 乡(镇) 村 组发生 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或造成     人死亡或  人中毒;或造成    亩农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引起    人上访,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影响。
报告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8.2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              事件的公告
   年  月  日,  县  乡(镇)  村  组发生                事件,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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