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
三、申请条件: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
四、申报材料: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五、办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每证5.00元工本费。(川价费(2003)296号)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中心农业窗口:0827-8230695
县农业局:0827-8222517
投诉电话:县政务中心:0827-8110333
县农业局:0827-822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