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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初审)
2007-12-23 阅读: 出处: 作者:南江县农业局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初审)
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菌种种类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五、办理程序:1、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时限:20工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工本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八条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中心农业窗口:0827-8230695
县农业局:0827-8222517
投诉电话:县政务中心:0827-8110333
县农业局:0827-8222517
网址:www.njqz.gov.cn        农业局:www.njagr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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